南京市科技创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创新型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Nanjing Innovative Entrepreneur,英文缩写:ANIE。

第二条  本会性质:南京市创新型企业家联合会系南京地区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全市创新型企业家加强自律,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创新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京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南京市工商联和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路6号1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沟通桥梁作用。同时,为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提供意见建议。

(二)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相关科技项目的交流考察与对接联谊活动。

(四)积极为会员企业搭建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助推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促进校企融合发展。

(五)承办南京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南京市工商联、南京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的企业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本会相关活动;

(三)愿意缴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

(二)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报南京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至少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本会工作,遵守协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利益;

(三) 理事由在本领域内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企业领导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 年10 月 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