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