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江苏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江北新区创新创业高地

1.加快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优先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政策向江北新区集聚,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打造以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为核心的“扬子江智慧港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全力争取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实验室等战略性科技创新项目和平台布局,支持江北新区申报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加强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鼓励成果优先在江北转化。支持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江北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可分阶段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市区内与江北新区产业发展关联度大的高校院所实施搬迁或设立分院的,原则上安排在江北新区选址。大力引进海内外顶尖科研机构和人才团队,最高可给予1亿元综合资助。

2.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发展。发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属专业研究所到江北新区建设发展和重大成果在江北新区转移转化。对落户江北新区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属专业研究所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用于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对其在江北新区实施的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按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

3.推进产业高端化发展。支持江北新区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实施“互联网+”、区域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等行动计划,推动制造业智能化、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重点打造集成电路、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江北新区每年安排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

4.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建设人才公寓房,江北新区给予减免租金政策,并提供优质生活配套服务。构建一批适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江北新区分阶段给予100万至300万元支持。建设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设立规模10亿元的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基金,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引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江北新区给予两年房租补贴,并根据服务绩效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5.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江北新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就地办理新区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登记注册流程,降低创业门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高审批效能。支持政府首购或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企业研发准备金、股权分红激励等试点工作。

二、全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6.加大创新型企业引进和培育扶持力度。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型创新企业,实施“小升高、高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经营业绩,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连续三年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区(园区)财政给予奖励,其中达到规模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7.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实施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及省级研发机构,除落实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以外,市级相关专项安排不低于省财政专项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支持。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开放创新。推进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鼓励外资企业在宁建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通过并购、收购方式扩大建设规模、提升建设水平,支持骨干企业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根据经营和税收情况,对上述研发机构(联盟),市、区财政共同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宁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大建设项目一事一议。

9.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科技奖励支出和科研人员薪酬研发预算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和纳税情况,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省、市、区财政不重复奖励)。

10.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以及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市、区财政共同予以支持。支持企业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和PCT专利,凡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市财政分别按每件授权专利1万元、2万元予以补助。

三、深化“放、管、服”体制机制改革

11.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近期陆续出台的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文件(国发〔2016〕16号、教技〔2016〕3号、科发促字〔2016〕97号)规定,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改革试点。支持高校院所简政放权,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建立科技成果绩效评价、科技成果转化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共同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2.推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中关于科研经费改革的相关规定,开展市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并正常验收后,结余资金2年内留归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管理、合理使用。10万元以下项目不需编制经费预算;50万元以下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不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不要求专门审计,纳入承担单位正常审计。

1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市区两级执法专职人员队伍。强化市区联合执法,探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力争在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高新区和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普遍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

四、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

14.全面深入落实校地双方深度合作。建立校地合作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各区(园区)与高校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产业创新中心、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推进技术交易和本地重大产学研项目产业化。发布高校院所在宁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根据相关绩效情况,市财政予以50—500万不等奖励。重点落实江北新区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全面战略合作,支持与南京大学共建生物医药研究院创新平台、国际低碳环保研究院等,与东南大学共建生物大数据研究中心、集成电路产业服务中心等创新平台。

15.支持各区(园区)按股本出资与院校共同建立成果转化基金、建设大学科技园和产业创新中心。支持在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中科院南京分院及其他高校院所在宁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市财政可按照区(园区)参股资金50%的比例参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6.建立高校院所产学研和成果转化项目库,实行滚动式清单跟踪管理。对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择优扶持,一般按项目投资额10%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江北新区围绕集成电路、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北斗导航、软件及信息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争取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17.支持高校院所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技术成果信息发布平台,全面推广实施技术成果熟化工程,全面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检测设备。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年度评估制度,年度被部、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评定为优秀的,除部、省奖励补助以外,市财政再安排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高校院所向中小企业开放仪器设备科研检测服务的,由财政直接兑付,并由高校院所按一定比例奖励给检验检测人员。

18.建设区域性科技成果转让交易市场。依托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整合中科院江苏网络科技服务中心、国家专利交易展示南京中心、中国高校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市技术市场等各自运营机构,建设连接相关部委和骨干省市以及重点高校院所、辐射长三角和都市圈的线上线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建设统一认证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力争省市共建科技成果交易市场。

五、建设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

19.实施“创业南京”英才计划。集聚科技顶尖专家、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引领青年大学生创业。对科技顶尖专家在宁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风险投资的给予不超过1亿元的项目跟投,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在宁购房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对培养入选“千人计划”(长期创新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宁企业,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创新型企业家给予不超过三年的银行贷款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并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选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区(园区)给予不少于50万元初创扶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并提供100平方米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人才公寓,免费使用3年,对获得社会风投投资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项目跟投。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提供30平方米创业场所,免费使用3年。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租房补贴。

20.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高校院所在核定岗位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1.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促进人才双向流动。支持国有企业和骨干企业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并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担任上述岗位职务。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人才企业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的,按照一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允许高校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完善职称评价办法,畅通社会人才申报渠道。完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办法。鼓励引进高校院所技术人才到企业担任“技术副总”。建立高校院所与我市开发园区人员“双向挂职”机制。用人单位应给上述人员相应待遇。

六、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22.推动高新区(一区两园)争先进位。落实有关省级高新区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权限、建设用地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立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完善高新区(一区两园)体制和机制,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统一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并公布高新区绩效评价情况,市政府通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23.提升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发展实效。对国家、省新认定(备案)的科技孵化器、创业大街、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众创集聚区,市财政按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依托自身空间、技术和市场资源创办或联办专业化创业载体,市财政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24.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知名科学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宁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取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支持。支持省外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南京设立分院。落实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承担、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享有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区财政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补助(省、市、区财政不重复奖励)。引进重大核心技术组建研发团队的,在省财政最高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扶持;涉及重大建设和创新项目的一事一议。

25.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在江北新区、市级以上科技园区、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大学科技园和依托已进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序列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立专业性、开放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平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省、市、区财政不重复补助)。对市级以上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据其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位于江北新区的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优先给予支持。

七、加强科技金融支持

26.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首期出资2亿元设立南京市科技创业发展基金,每年增加1亿元,至2020年总规模不少于5亿元。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参股设立合作基金为辅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笔投资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期一般3年。利用现有的4000万元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配套资金,对符合省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出现实际投资损失的项目,给予首轮投资额20%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社会创投机构投资我市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投资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奖励。投资退出后发生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对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可按不高于首轮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27.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完善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加强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补助20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挂牌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追加补助至200万元。挂牌、上市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由市级财政提供贴息。推进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创新相关制度,为挂牌企业提供信息展示、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

28.创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推动南京市科技银行专营专业发展,创新产品、简化审批流程,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保持信贷规模年均新增10亿元以上的快速发展势头。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南京市科技银行专项财政扶持政策,对科技银行向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发生逾期超过3个月未能收回的本金部分给予科技银行70%的风险代偿,促进科技银行主动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科技银行向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发放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基准利率贷款,给予科技银行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其中,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为30%,促进科技银行有效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29.推进投贷联动。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推动首批获得国家投贷联动试点资格的银行驻宁分支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合作,共同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南京银行、紫金农商行等银行,力争成为国家第二批试点合作银行。

30.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完善银保风险共担机制,推动业务快速拓展。鼓励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和风险保障,市财政安排科技保险保费专项资金,对符合补贴规定的企业给予30%—50%的实际保费支出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1.完善科技企业融资担保和增信机制。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助。推进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设立5000万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照一定比例引导创投机构资本共同参与,整合、发挥政府和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资源优势,在全市范围内合作推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着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八、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3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引导。扩大市科技创业发展基金规模,在已有2亿元资金规模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增加1亿元。市、区两级科技财政支出每年要有较大幅度增加。统筹安排新兴产业资金、科技发展资金、金融发展资金、外向型专项资金等各类政府财政资金,共同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

33.深化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优化应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民生科技等专项科技计划。公益类科技项目一律实行定额补助,竞争性产业化项目一律实行后补助。面向中小微科技企业,对其知识产权、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活动,一律采用创新券方式进行普惠制补助。

34.优化创新产品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的双向支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通过预留份额、评审加分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科技企业政府采购比重。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认定的示范项目进行奖补。

35.强化落实厅市会商制度。共同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江北新区建设,打造区域发展增长极。推进高新区(一区两园)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发挥江北新区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打造标志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

36.强化创新发展导向和评价。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和对外公布,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组成部分。组织第三方机构,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创新投入、前瞻性产业培育、产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对我市开展综合评价,发布年度白皮书,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