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创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青年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的青年留学人员。

第二章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第四条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须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

2.创业项目应符合南京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政府天使基金投资条件。

(二)项目申报

项目通过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www.njrs.gov.cn)“大学生创业”栏目进行常年申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1.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学历证明等材料;

2.创业项目计划书;

3.“区大创办”推荐的申报项目须附《推荐函》;

4.其他相关材料。

(三)项目评审

1.项目初审。市人社局组织审核申报人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科创”)审核项目的政府天使基金投资条件,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的初审通过名单。

2.专家评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大创办组织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项目前景、商业可行性、技术优势、团队水平、财务分析、投资价值等。

3.审定公布。市大创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的建议,报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和“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www.njr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大创办公布。

(四)政策兑现

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完成规定程序后,给予资助。资助资金的50%由紫金科创天使基金进行股权投资,50%由政府直接补助。

(五)账户管理

资助资金进入创业企业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有账户,专项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市大创办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五条创业载体一次性补贴

我市各类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区)大创办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经区(园区)大创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大创办组织评估,择优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按建设规模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六条创业孵化补贴

(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

2.为园区(基地)内大学生初创企业在政策、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多方面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创业服务,且大学生初创企业孵化出园(基地)后在宁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基地)向所在区(园区)大创办提交如下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孵化成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名录,企业法人代表学历证书,园区(基地)与大学生初创企业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书;

3.成功孵化出园(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宁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报表、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审核及拨付

各区(园区)大创办对创业园(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月向市大创办上报,经市大创办审核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第七条场租及综合补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以上各项补贴不重复享受,具体办法由各区(园区)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区(园区)负责。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宁注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网店经营者。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规定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同一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两次。

(四)贷款担保及反担保

1.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由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反担保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2.实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绿色通道授权单位推荐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五)贴息

1.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2.创业实体获得银行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后按照创业担保贷款与贴息的同等条件给予贴息。

(六)申请程序

1.个人贷款。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或注册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2.合伙创业贷款。由主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申请、本人及合伙人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3.贷款贴息。创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还款计划表》,向原贷款申请受理单位申请贴息,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后,予以贴息。

第九条小企业贷款贴息

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11号)和《关于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4〕99号)执行。

第十条融资配套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运营成立三年内,并于2016年1月1日后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青年大学生初始创业法人企业(不含上市或挂牌企业)。

(二)申请条件

1.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需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且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30%。

2.申报企业须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并在资金全部到位后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3.投资机构须为在国内注册设立具有投资资质的企业(不含政府政策扶持性投资和本市国有投资机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交投资机构投资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文件、申报企业财务报表、《创业企业风险投资配套资金项目申请表》等。

(四)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市大创办提出申请。

2.经市大创办审定后,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和“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www.njr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企业贷款贴息和融资配套三种融资方式不可同时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创业成功奖励

(一)奖励标准

对成功创业的青年大学生给予每人4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1.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

2.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就业的。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奖励申请表》;

2.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完税凭证;

4.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大学生向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区大创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市大创办确认,由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发放。

第十二条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标准

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南京市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2.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向注册所在区大创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市大创办确认,由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发放。

第三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4号)执行。涉及市级层面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计划相关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