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1)国家专利资助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2)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3)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资助内容: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年申请100件、50件、30件以上专利企业定额补助以及年授权专利100件以上高校、20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定额补助等扶持专利创造大户政策参照专利申请资助程序执行。(4)企业申请的专利获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每件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1万元,内资企业获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支持专利新产品产业化。对运用获得授权的专利形成产业化,并完成省级以上投产鉴定的,给予企业两年内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50%额度的奖励。

申报时间: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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