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技创业家企业产品政府购买及首购订购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 2011]35号)精神,深入推进“32 1计划”,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关于印发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2)9号),试行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水利、交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  对入选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所在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符合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尚未形成规模销售、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通过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或者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水利、交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首购订购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  定期制定并颁布科技创业家企业新产品目录。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水利、交通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应在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60%-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型企业与科技创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上述项目的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科技创业家企业协议合同份额占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产品2%-3%的价格扣除。

第四条  设立政府采购便捷通道,对目 录有效期内的产品,单项或批量1 00万元以 下的,可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开展采购。积1极引导科技创业家生产的新产品参与政府 采购协议供货,凡纳入我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台规定优先购买和使用。

第五条  录有效期内的产品能满足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提档升级和产业配套需求的,各大平台、板块、产业集团和国有企业等应开展首购订购。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批量50万元以下的项目,国有企业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目录有效期内 的产品能满足需求的,应优先购买。

第六条  鼓励科技创业家生产的新产 品参与市场竞争。科技创业家企业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政府合同的,其在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给予 优先和倾斜。对采购科技创业家新产品的单位,在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 先安排。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控制购买进口产品。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可替代 进口产品。

第八条  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所在企业参与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的,一律免收招标文件工本最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参与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水利、交通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减半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履

约保证金;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

第九条  积极搭建科技创业家融资平台。在相关合作银行建立科技创业家库,免除担保和简化贷款手续,科技创业家凭政府

采购中标合同到银行直接申请贷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