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精神,深入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32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政策 有关说明

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创投资金入股”。

1、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区(园区)金融办(发   改局)协调担保机构与入选者办理贷款担保事宜。

2、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由科技创业家所在区(园区)安排专项资金,并按当年实际还款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和银行基准利率,对自入选之日起新增贷款,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

3、创投基金。对已经引入社会风险投资基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区(园区)金融办(发改局)负责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资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以30%-50%匹配入股,具体办法详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53号)。

二、《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补贴的对象须是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科技创业家,补贴的场租面积是企业用于研发的场地,产业化用房面积不在补贴范围,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园区)确定。

三、《实施细则》第十条中“企业所得税补贴”

该政策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对尚未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补贴。

四、《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给予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和“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

“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三站三中心’’是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认定和资助由市科委负责,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和资助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资萌由经信委负责。由市专项办统一扎口,按照从高从优、当年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按照国家、省相关计划要求执行,最高按1:1匹配,

市、区(园区)各承担50%

五、《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入选者和企业核心团队成员首购商品房个税补贴”

企业团队核心成员是指科技创业家入选时期的核心成员,包括技术副总、管理副总和营销副总各一名,具体人员由企业申报、市科委认定。

六、《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是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十六条,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子女入学、办理居留手续和境外驾照换领等方面的服务政策。具体办理由区(园区)专项办统一汇总,报市专项办安排。

七、关于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政策办理形式和时间。

政策办理分为集中受理和常年受理两种,均由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未成立专项办的由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第八条为常年受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自行确定申报、受理时间;其

他条款为集中受理。市专项办集中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部门内部政策办理流程由各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和本服务手册要求自行制定。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政策办理程序

(试行)

《实施细则》第八条

相关区(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一50%匹配入股。

服务流程

区(园区)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称区(园区)专项)负责汇总辖 区内科技创业家申请融资担保、创投资金入 股等需求,按照市金融办《关于配合做好“32'1计划”入选人员创(领)  企业金触支持政策兑现服务工作的通知》(宁金融办  发【2012】44号)要求,通过发函形式交由区(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办理。贷款贴息由各区(园区)专项办制定认定办法和兑现流程,根据辖区内科技创业家实际还贷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和银行基准利率,落实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

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区(园区)专项办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综合法规处

联系人:陈义林  郭  俊

电  话:025-68786312  025-68786316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实施细则》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服务流程

区(园区)专项办主动对接辖区内科技创业家,会同有关园区落实。具体办理时间和形式由科技创业家所在区(园区)确定。

办理部门:区(园区)专项办

《实施细则》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服务流程

区(园区)专项办主动对接辖区内科技创业家,受理辖区内科技创业家创办企业所得税差额补贴申请,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补贴方案,汇总后报送至市专项办,市专项办以工单形式派发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部门确认补贴额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拨付补贴资金。

办理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预算处、行政政法处

联系人:赵  川  王  磊

电  话:025-51808834  025-51808731

地  址:长江路66号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服务流程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每年发布部门计划申报通知;各部门负责通知科技创业家申报,科技创业家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报书;各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办理部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联系人:赵  勇  王德洋

电  话:025-68 789685  025-68789684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科技鸟质量处

联系人:成  明  张嘉成

电  话:025-68788856  025-68 788855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王  恺  蒋金平

电  话:025-68786233  025-68786231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市、区争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服务事项一

落实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和产业专项要求的配套奖励,落实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服务流程

区(园区)专项办负责受理科技创业家配套奖励需求申请,汇总后报送至市专项办,市专项办以工单形式派发至市发改委、

经信委、科委,各部门根据申请服务内容,提出资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配套奖励。

办理部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联系人:赵  勇  王德洋

电  话:025-68789685  025-68789684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科技与质量处

联系人:成  明  张嘉成

电  话:025-68788856  025-68788855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条件与服务业处

联系人:钱  新  陆建峰

电  话:025-68786251  025-68786285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服务事项二

给予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

服务流程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每年发布部门计划申报通知;并       负责通知区(园区)专项办,区(园区)专项办负责通知辖区内科技创业家申报;各部门按照“三站三中心”的建设标准给予认定和资助。

办理部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联系人:赵 勇  王德洋

电  话:025-68789685  025-68789684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科技与质量处

联系人:成  明  张嘉成

电  话:025-68 788856  025-68 788855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条件与服务业处

联系人:钱  新  陆建峰

电  话:025-68786251  025-68786285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

将科技创业家所创企业符合要求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围,并优先采购。

服务流程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心及市教育、规划、公安、卫生、城管、广电、旅游等1 0个部门通过单位网站,发布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科技创业家企业参与投标;各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创业家创办企业的产品。

办理部门

南京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人才二处

联系人:倪国萌  罗昌峰

电  话:025-83637704  025-83637703

地  址:北京东路43号

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联系人:郑国强  张益民

电  话:025-51808860  025-51808861

地  址:长让路66号

注: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www.nj zc.gov.cn,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www.njbidding.com.cn,南京市建设工程

招投标中心wwwl.nj cein.com.cr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服务流程

科技创业家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向所在区(园区)专项办申报购房补贴,区(园区)专项办汇总报市专项办,市专项办审核、认定后,以工单形式派发至市住建委。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审核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首套房”认定情况,确认补贴额度,下达给区(园区)专项办。补贴由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所在区(园区)专项办会区(园区)财政局先行发放,年终市财政统一与各区(园区)财政结算。

办理部门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产权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浦晓天  王  超

电话:025j33731209 025-83730127

地  址:华侨路3 7号产权交易市场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与产学研合作处

联系人:刘  宏  贾尚斌

电  话:025-68 786267  025-68786262

地  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